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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yhao 2008-7-11 11:51

08年国家更新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各位,08年国家更新的环境和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大家都晒一下自己所知道的,供所有体系人员参考,我先来一个:

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希望大家接下去!!

[[i] 本帖最后由 tnyhao 于 2008-7-11 11:53 编辑 [/i]]

tanzhiwen 2008-7-11 11:58

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4622-2002。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176-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为燃料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 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HJ/T 423-2008)
  本标准对杀虫气雾剂中的产品毒性、苯系物含量、不同类型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杀虫气雾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 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杀虫气雾剂产品。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BZ 20-1997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显 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数码复印机、多功能数码复合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彩色复印机等)等复印设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40-2000。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厨柜(HJ/T 432-2008)
  本标准对厨柜所用材料的环境指标提出了要求,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利用以及包装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厨柜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台面的厨柜与配件,厨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437-2008)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OBD系统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 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的规定进行了OBD系统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HJ 438-2008)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 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满足 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HJ 439-2008)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进行了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可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杀虫气雾剂(HJBZ 20-1997)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静电复印机(HJBZ 40-2000)

zhangya7612 2008-7-11 1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修订,        2008.6.1实施, 代替1996.5.15的

tnyhao 2008-7-11 20:15

请大家继续,回帖有分哦!!:P :P :P

twisy2005 2008-7-11 20:26

帮顶一下,下周去问问我们管代,估计又好久没有更新了!:lol: :lol:

zfq 2008-7-12 0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sht09 2008-7-12 08:49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月修订于2008-6-1正式实施.
                     胡主席令

tanzhiwen 2008-7-12 08:57

4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HJ/T 403-2007)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技术性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

    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亦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 404 -2007)
     本标准规定了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一般技术要求。

tanzhiwen 2008-7-12 08:57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tanzhiwen 2008-7-12 08:58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tanzhiwen 2008-7-12 09:05

安全方面的好象只有煤矿那边的,其他的都没发现!

tanzhiwen 2008-7-12 09:05

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2008-01-01
AQ3010-2007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2008-01-01
AQ3011-2007        连二亚硫酸纳包装材料安全要求        2008-01-01
AQ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                2008-01-01
AQ1009-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2008-01-01

tanzhiwen 2008-7-12 09:07

还有一些
MT/T1-2007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1-1996        2008-01-01
MT/T748-2007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748-1997        2008-01-01
MT/T619-2007        煤炭实验室评定导则        MT/T619-1996        2008-01-01
MT/T749-2007        工业型煤浸水强度和浸水复干强度的测定方法        MT/T749-1997        2008-01-01
MT/T750-2007        工业型煤中全硫测定方法        MT/T750-1997        2008-01-01
MT/T751-2007        工业型煤发热量测定方法        MT/T751-1997        2008-01-01
MT/T384-2007        煤中铀的测定方法        MT/T384-1994        2008-01-01
MT/T737-2007        量热仪氧弹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MT/T737-1997        2008-01-01
MT/T367-2007        煤矿水中浸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        MT/T367-1994        2008-01-01
MT/T366-2007        煤矿水中可溶性固体的测定        MT/T366-1994        2008-01-01
MT/T1045-2007        煤矿水中硒的测定                2008-01-01
MT/T1046-2007        煤矿水化学耗氧量的测定方法 重铬酸盐法                2008-01-01
MT/T1047-2007        煤矿水浊度的测定                2008-01-01
MT/T361-2007        煤矿水中铜 铅 锌 镉 锰的测定        MT/T361~365-1994        2008-01-01
MT/T370-2007        煤矿水中溶解氧的测定        MT/T371-1994        2008-01-01
MT/T395-2007        矿灯保护器        MT/T395-1995        2008-01-01
MT/T1048-2007        矿用隔爆型低压无功功率终端补偿器                2008-01-01
MT/T1049-2007        矿用隔爆型低压电度表箱                2008-01-01
MT/T1050-2007        矿用电机车司机控制器                2008-01-01
MT/T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                2008-01-01
MT/T459-2007        煤矿机械用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        MT/T459-1995        2008-01-01
MT/T409-2007        甲烷报警矿灯        MT/T409-1995        2008-01-01
MT/T541.2-2007        悬臂式掘进机 检修规范第2部分:机械部分        MT/T451.2-1996        2008-01-01
MT/T1052-2007        重型平板车                2008-01-01
MT/T1040-2007        采煤机变频调速装置用YBVF系列行走电动机技术条件                2008-01-01
MT/T1041-2007        采煤机电气调速成装置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2008-01-01
MT/T84-2007        滚筒采煤机型式和基本参数        MT/T84-1997        2008-01-01
MT/T410-2007        刨煤机型式和基本参数        MT/T410-1995        2008-01-01
MT/T662-2007        滚动采煤机喷雾降尘用喷嘴基本尺寸        MT/T662-1997        2008-01-01
MT/T117-2007        采煤机用电缆夹板        MT/T117-2005,MT/T775-1998        2008-01-01
MT/T1042-2007        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                2008-01-01
MT/T1043-2007        遥感煤田地质填图技术规程                2008-01-01
MT/T1044-2007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2008-01-01

tanzhiwen 2008-7-12 09:0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tanzhiwen 2008-7-12 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tnyhao 2008-7-12 09:45

回复 15#tanzhiwen 的帖子

哈哈,怎么这么多啊,看来你收集了很多哦

tanzhiwen 2008-7-12 09:51

[quote]原帖由 [i]tnyhao[/i] 于 2008-7-12 09:45 发表 [url=http://bbs.6sq.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98620&ptid=185225][img]http://bbs.6sq.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哈哈,怎么这么多啊,看来你收集了很多哦 [/quote]
没有,在相关网站找的,这些东西我都不收集的!{W

tnyhao 2008-7-12 15:11

听说环境方面有一个关于X-RAY的法规,tanzhiwen是否知道?

tanzhiwen 2008-7-12 15:34

[quote]原帖由 [i]tnyhao[/i] 于 2008-7-12 15:11 发表 [url=http://bbs.6sq.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98995&ptid=185225][img]http://bbs.6sq.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听说环境方面有一个关于X-RAY的法规,tanzhiwen是否知道? [/quote]
对啊,其实这个你说他是环境的也行,安全的也可以!
是关于辐射的嘛!有什么问题么?

twisy2005 2008-7-12 17:54

回复 19#tanzhiwen 的帖子

你能不能一气说完,好好整理一下呀,让我们也偷一下懒,:lol: :lol:

tnyhao 2008-7-12 18:50

回复 19#tanzhiwen 的帖子

这个法规的具体名字是什么,能否告知一下,谢谢!

tanzhiwen 2008-7-14 08:04

[quote]原帖由 [i]twisy2005[/i] 于 2008-7-12 17:54 发表 [url=http://bbs.6sq.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99197&ptid=185225][img]http://bbs.6sq.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你能不能一气说完,好好整理一下呀,让我们也偷一下懒,:lol: :lol: [/quote]
这个还真懒,因公司电脑没有存有这方面的资料一时也整现不了给你!{W

tanzhiwen 2008-7-14 08:06

[quote]原帖由 [i]tnyhao[/i] 于 2008-7-12 18:50 发表 [url=http://bbs.6sq.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99242&ptid=185225][img]http://bbs.6sq.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这个法规的具体名字是什么,能否告知一下,谢谢! [/quote]
在厚度上面找辐射法规应该会找到不少的!其中一个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还有一个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tanzhiwen 2008-7-14 08:20

《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12379-90
《环境贯穿辐射监测一般规定》EJ379-89

tnyhao 2008-7-15 08:04

最近找了一个网站,把环境方面08年所有出台的法律文件抄录如下:
[url]http://www.ep.net.cn/cgi-bin/dbfg/list.cgi?k1=&k2=&k3=&k4=&kkk=&pg=2[/url]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改委 污染防治 2008-08-01 3742
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6-19 2085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政务内务 2008-06-13 2152
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发改委 其他相关 2008-06-11 1893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6-06 3031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6-03 198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6-03 166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劳保安康 2008-06-02 3719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商务部 发改委 工商总局 产业政策 2008-06-01 387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污染防治 2008-06-01 7266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5-30 2026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5-30 2022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环境保护部 健康卫生 2008-05-29 3679
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5-23 2028
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公安消防 2008-05-14 3640
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邮政局 其他相关 2008-05-14 3696
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5-13 18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监理监察 2008-05-01 50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 政务内务 2008-05-01 10933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 政务内务 2008-05-01 11817
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排污收费 2008-04-28 4504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 环境保护部 政务内务 2008-04-23 4198
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污染防治 2008-04-21 3918
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污染防治 2008-04-14 4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资源生态 2008-04-01 8594
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 环保总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对外贸易 2008-03-01 4978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8-03-01 4628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 标准监测 2008-02-02 3928
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8-02-01 4859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8-02-01 7755
关于开展车用汽油清净剂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8-01-31 4390
关于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 标准监测 2008-01-17 4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相关 2008-01-01 5248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污染防治 2008-01-01 4934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防治 2008-01-01 8506

tnyhao 2008-7-15 13:54

为何发表的帖子需要审核,有什么问题吗,斑竹???

tanzhiwen 2008-7-16 08:02

[quote]原帖由 [i]tnyhao[/i] 于 2008-7-15 13:54 发表 [url=http://bbs.6sq.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302279&ptid=185225][img]http://bbs.6sq.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为何发表的帖子需要审核,有什么问题吗,斑竹??? [/quote]
你自己都是版主,这个还要问么?这个版块的版主很少来的说!{W

tnyhao 2008-7-16 08:32

回复 26#tanzhiwen 的帖子

我不是这个版块的,前天发了08年所有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细,但页面提示说"提交的信息需要通过斑主审核",直到现在那篇文章都没有出来,不懂:funk: :funk:

tanzhiwen 2008-7-16 08:38

回复 27#tnyhao 的帖子

呵呵,那我就不知道了,你看一下这里的管理团体就知道他们上线的时间多不多了!从他们的在线时间就可以看得出来了嘛!

151252658 2008-7-16 09:22

你们讲的那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这个是什么法规呀,是不是地方的行政法规,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网上找不到呢

tanzhiwen 2008-7-16 09:41

[quote]原帖由 [i]151252658[/i] 于 2008-7-16 09:22 发表 [url=http://bbs.6sq.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303306&ptid=185225][img]http://bbs.6sq.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你们讲的那个这个是什么法规呀,是不是地方的行政法规,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网上找不到呢 [/quote]
不是地方的,那个是安全方面的你在环保怎么可能找到呢?{W

cascok 2008-7-18 11:10

仔细看完,受益颇多,多谢!:) :)

wwwld 2008-7-21 08:35

好贴,谢谢相告直接去中国环保网下载即可

tanzhiwen 2008-9-8 12:36

8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制订技术导则(HJ/T 425-2008)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编写规则和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HJ/T 426-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烧结)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烧结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 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高炉炼铁) (HJ/T 427-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高炉炼铁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 钢铁行业(炼钢) (HJ/T 428-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炼钢)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炼钢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涤伦) (HJ/T 42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产聚酯和以聚酯为原料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电石行业(HJ/T 43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HJ 436-2008)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海港、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也可用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本标准规定了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羽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羽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 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 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 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糖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规章、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标准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

tanzhiwen 2008-9-8 12:37

9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2008)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除尘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除尘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5-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主要生产工艺中烟(粉)尘的治理原则和措施,以及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除尘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除尘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HJ 440-2008)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分为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建筑群),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雪野情匆 2008-9-8 14:37

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污染防治 2008-04-21 3918


写文件的不做事,做事的不看文件

80年代后,野蛮疯狂的“秸秆焚烧”席卷全国。燃烧使植物遗体释放了一生“光合作用”积累的能量,失去了全部有机成分,仅剩下一点点矿物质无机盐---灰烬;没了有机物,土壤去哪里获得“腐殖质”?更别提“腐殖层”了。80年代后,每当夏、秋收时节,从北京到武汉,到济南,到太原,到西安...广大的北方因秸秆焚烧“狼烟滚滚” 。一开始是没人管的,后来造成高速公路封闭、影响到城市空气质量,政府才开始干涉。特别是2000年以后为了申办奥运会,政府更加大了“禁烧”力度。国家为此专门动用了“卫星遥感监测”,各级政府也纷纷出台法规法令禁止,但收效甚微。每到夏、秋收,市、县、乡各级地方政府都要组织“禁烧工作队”,白天硬是驻守在地头,但夜里“偷烧”却禁止不住。“逼”得政府连“臭命昭著”的“连保制”都使了出来---大标语赫然写到:“一处冒烟,全村受罚!” 。

   这是农民“逼”政府吗?集体时秸秆全身都是“宝贝”,连秸根都要集中到地头用大功率切草机切碎沤制,等来年再还田做底肥。这还不够,还要按比例轮流一定面积专门种植“绿肥”---不长粮食、专长“秸秆”的作物用来翻耕掩埋、以提高土壤长远肥力。集体解散后,个体农民既没有切草机,也没有沤肥池,政府硬要求“禁烧还田”,怎么“还”?“掩埋”吧,则需要大型翻耕机,“埋深”才不至于影响播种,才能不因秸秆腐化产热将禾苗“烧”死。没有物质力量支撑,农民们除了“偷烧”还有啥出路!

   2007年09月27日,济南为“秸秆焚烧”关闭了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上的车辆也不得不开启雾灯缓行。《齐鲁晚报》报道说:“晚上10点多,一位农民大声喊:‘现在没人啦,赶快再烧一堆吧!’”

thomasman 2008-9-10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最新颁布的,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FenYi 2008-9-18 11:41

都只有国内的,那收集法律法规,国外的是否要考虑?除WEEE和ROHs外还有什么啊

palema 2008-9-22 21:49

以上的各位牛了,谢谢各位的资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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